商会介绍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由农业产业链中从事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技术检测、销售配送等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商会前身是南海果菜同业商会,于2007年3月26日挂牌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现有会员单位约120多家,其中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有6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有10家、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有20家。作为一个专注于农业农产品的综合行业协会,农产品商会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注重发挥农业专业引导作用,整合商会资源,大力服务会员,服务现代农业。为会员与政府的沟通架起桥梁作用,在“自律、合作、服务、发展”的基础上,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行业规范和引导,促进当地“菜篮子工程”的民生保障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会的服务宗旨是 “不用东奔西跑,找到商(协)会就好”。本会倡导 “从种子到筷子的舌尖上安全”,致力于搭建商会的“共建共治共享”交流平台,助力于商会的信息化、品牌化建设,大力宣传推广现代绿色农业及名特优新农产品,更好地服务于每个会员企业的发展与成长,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商会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华泓商业城四楼419室

商会电话:0757-81802081

商会微信公众号:ncpsh-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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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Nanhai Agricultural Products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NAPCC

第二条  本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从事农业产业链中科研种养、加工、流通、销售配送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自愿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佛山南海区民政局。本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按照“维权、协调、自律、服务”的工作方针,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组织承担。

第六条  本组织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组织地址设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星上三村北泥塘华泓商业城四层419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组织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农产品从业队伍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农产品行业的行规。

二、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知名的展销会、交易会、参观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的市场。

三、调查研究农产品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参政议政,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关业务知识学习,以及与有关部门对话、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及员工的素质。

四、发展行业内的产业链经营模式,通过组织会员相互交流和对外参观学习等活动,促成企业间的友好合作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聘请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及时和优质、优惠的法律专业服务。

六、收集、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推广会员好的经验和方法;发布会员供求信息;宣传、表彰会员的先进事迹。

七、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在合法的范围内争取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会员间互助互爱,相互扶持,帮助有需要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本组织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组织的章程,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二、在农业产业链上,从事合法的种养、加工、流通、科研、配送服务的单位

三、拥有固定职业和与农业、食品相关的生产、加工、经营的固定场所和经营实体。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

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查阅本组织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组织工作,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他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书面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组织会员条件的;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的;

四、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组织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组织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组织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严重损害本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组织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组织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组织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本组织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十二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组织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本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组织的具体工作业务;

五、决定本组织内设机构并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监事、理事、秘书长等;

八、理事会成员每届按标准交纳会费,如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辞去所任职务;

九、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组织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本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组织的具体工作业务;

五、决定本组织内设机构并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等;

八、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三十一  本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及程序:

一、由本组织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十六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七  本组织的秘书长采用择优选聘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三十八  本组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组织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及全体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条  本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本组织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和若干名顾问,并对担任人进行年度评估,组织进行适时更替。担任本组织荣誉会长及顾问的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能够及时对本组织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等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三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不具有浮动性,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十五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2019年执行

一、会长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50000元;

二、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1000元。

四十六  本组织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及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自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组织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本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的查询,本组织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组织的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执行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组织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进行会计核算,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出纳,并由秘书长日常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规定的日期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五十五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对取得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聘用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用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五十八  本组织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章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党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五十九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本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六十一  本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十二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四  本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六十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六十六  本章程2021331日第届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人事的开发与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和高度团结的队伍,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保证为商会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人事平台,使员工的聘用、变动、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商会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法令外,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会聘用的人员及劳务工。所有员工应当享有本制度中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3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组织人事规划,以及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  

 

第三条 组织人事开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薪酬福利管理、考勤管理和离职管理。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提交《聘用员工申请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招聘

 

第六条 招聘原则:招聘采取公开招聘、自荐、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 员工的聘任程序:申请→筛选→面试→审批→试用→正式聘任。对于不符合会用人制度的聘任,一经发现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由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签订。 

 

第九条 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组织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条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反党、反社会、参加邪教组织的; 

2、被通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3、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4、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思想不良,品德败坏,被以前就职单位开除的; 

6、挪用公款,或贪污有案的; 

7、未向组织人事部提供真实、完整的学业、身体等个人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 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岗位考核合格,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交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 员工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 试用人员品行不良,或工作无成绩,或违纪的,或体检不符合岗位要求,组织人事部有权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聘。试用未满一月者,按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 组织人事部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将定期与不定 期地举办各种教育培训。 

 

第十 员工培训分为: 

1、岗前培训:所有新员工均须接受岗前培训。 内容: 

(1)了解企业发展历史、经营理念、管理模式;

(2)学习内部管理制度; 

(3)了解所在部门工作概况及所在岗位工作要求。

 2、在职培训: 

(1)在员工熟练掌握本部门业务的基础上,将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参加政治思想、法律法规、财务、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参加各种有关业务培训和技术技能培训; 

(3)邀请专家学者做专题讲座。 

3、除采取上述方式加强员工培训外,也鼓励员工到大专院校或专业培训单位进修学习(在职学习为主); 

 

第四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 目的及适用范围 

1、目的:根据章程和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2、适用范围:适用于会所有员工。 

十八 管理原则 

1、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性原则、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及合法原则; 

2、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商会经营效益状况和所在地区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3、实行薪金保密制度,除指定财会人员了解员工薪水外,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薪酬秘密; 

4、工资总额,根据机构编制、定员人数和领导职数等(以下简称劳动指标)由会统一确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不得随意突破。 

 

十九 薪酬的审定和调整 

1、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和商会发展状况,员工薪酬总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进行局部调整,须经组织人事办公会研究通过。 

2、员工薪酬的审定和调整最终审批权属组织人事办公会,必须严格按薪酬审批程序执行。 

3、员工薪酬的审定与调整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程序如下: 

1)对新员工,在经过初试及复试合格后,根据工作岗位按薪酬制度定薪,秘书长签批,组织人事部备案; 

2)员工岗位调整或职务晋升,工资将相应调整,秘书长签批,组织人事部备案并送达财务部; 

3)须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薪酬制度,将月工资总额及工资明细报财务部复核,呈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4、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组织人事部将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薪资。 

 

第二十条 工资结构形式 

1、正式员工工资的基本构成为: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福利津贴(交通补助、话费补助)-社保个人部分,如下图: 

 

工资结构表

2、年底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度业绩奖金。 

3、根据国家以及企业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已由企业代为支付的费用; 

4)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5)其它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

3、试用期员工按工资总额的80%发放; 

4、员工经批准被辞退时,从批准的次日起停发工资、奖金、按月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二十 工资支付方式

员工支付工资一律以金融形式发放,每月工资发放日期为下月3,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 缺勤薪酬 

凡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出勤者,则视为缺勤,缺勤分类如下:

1、病假:病假扣当天基本工资的50% ,如有加班或年假,可抵扣; 

2、事假:事假扣当天的全额基本工资,如有加班或年假,可抵扣; 

3、旷工:旷工期间扣除本人当日双倍基本工资; 

4、迟到早退:在一个自然月份里,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累计达3次者,扣发半日基本工资;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以上者,每次扣发半日基本工资;迟到1小时以上者,每次扣发半日基本工资。 

 

第二十 保险福利 

员工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有薪假期、福利津贴、活动等。

 一、社会保险 

1.按国家规定为所有正式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劳动社保保险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2 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须在15天以内办理停缴保险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福利津贴 

凡试用期满并已转正的在岗员工,可以享受规定的交通、通讯等福利津贴。 

三、员工活动 

1、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2、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 员工年度考核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工作量、工作能力、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工作态度(附《员工年度考核评价表》) 

1、   量:主要指工作量的大小程度及完成情况; 

2 工作能力:主要指完成任务的质量、时效性等; 

3 专业能力:主要指专业知识水平及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等; 

4 创新意识:主要指工作过程中能提出有突破性的新建议、新思路;

 5 工作态度:主要指完成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团队精神、创新理念、劳动纪律、协作性、敬业精神等。 

二、考核办法:在员工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办法。 

1、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进行评价,报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2、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由秘书长评价、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考核程序 

第一阶段:员工个人总结并自我评价; 

第二阶段:部门总结,部门领导对员工进行评价; 

第三阶段:秘书长对各部门领导进行评价。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的组织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年度考核全部统计情况由组织人事部汇总并存档。 

五、考核时间 

结合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安排考核时间。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 考勤时间

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上班时间:8:3012:0012:0017:3

午餐休息:12:0014:00 

 

 第二十 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和通知的其它节假日。 

 

第二十   

1、正式员工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者,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人员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 

2、子女结婚可请2天婚假,兄弟姐妹结婚可请1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婚假必须在本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 产育假 

1、员工孕期例行检查视为正常出勤,但原则上应每次控制在半个工作日; 

2、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3、女员工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4、女员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员工怀孕流产的(不含人工流产),根据定点医院、专科医院或按规定就诊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可休产假15天,妊娠4个月(含)以上的,可休产假42天; 

6、产假期间(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相关福利(除绩效工资、交通、通讯、防暑降温等补贴) 

 

二十九 计划生育假 

1、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上环、绝育、节育)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造成人工流产,可根据定点医院、专科医院出示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假; 

2、哺乳期的女员工从生育之日起一年内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此1小时视为正常出勤; 

3、计划生育假期间(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额照发(绩效工资除外)。 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1、员工(包括试用期职员)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幸身故,可申请有薪丧假5天; 

2、员工(包括试用期职员)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不幸身故,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 

 

第三十 年休假 

1、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休产假后,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待遇。 

4、一年内一次性请病假超过20天或累计请病假3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15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休假一般应在年内用完规定之天数,不能累积至下一年享用,亦不能提前享受下年度休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   

持有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可给假半天。 

 

第三十  

1、经批准,员工因事可申请事假,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2、员工因事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并经负责人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   

1、员工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可请病假,无医院证明按事假扣薪; 

2、一个月内连续病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以上,须签订医疗期协议,医疗期时间的确定,按佛山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诊断,须长期进行治疗的,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按国家及佛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4、医疗期内的员工病假工资,按国家或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满,员工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将终止合同予以解聘; 

6、特殊情况,经分管秘书长批准后另定。 

 

第三十   

1、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公差单》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由秘书长核签,并送组织人事部备案; 

2、出差人员可凭核签后的《公差单》和秘书长签署意见向财务室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员应于返回单位一周内报销; 

4、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到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当月考勤。

 

第三十 请假程序 

1、请假核准程序: 

1)员工请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部审核,秘书长批准; 

2、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单》,并按核准程序批准; 

2)如因突然患病或出现不可预料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尽快在缺席当天,以电话通知所属部门领导或上级,并于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3)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提前上班或超假均须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第六章 离职管理

 

第三十   

1、组织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劳动合同书》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2、员工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3、自动辞职: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人事部门,陈明辞职理由。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组织人事部核准后上报领导,待同意后,方可解除劳资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自动辞职的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十八  退 

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应解聘: 

1、严重违反制度; 

2、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搬弄是非、影响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3、与绝大多数同事难以协调合作而又无法改变; 

4、泄露企业机密并造成重大损失; 

5、吸毒、贩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6、贪污公款和损公肥私接受“回扣、佣金”等不上交; 

7、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天;

8、在单位内打架斗殴、偷窃同事或单位财物; 

9、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或出现严重失职行为。 

凡是由于上述原因被辞退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三十九 由于业务转型或其他因素导致原有人员富余,且无法安排工作而被辞退的,将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离职移交 

凡获准离职、退休和奉调者,须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员工离职交接表》,将经办事项、保管文件账册、客户资料及公共财务向本部门指定接任者移交清楚,方能离任。凡未办妥手续擅自离职者,将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制度由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党组织各项制度

党支部工作职责

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开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做好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五、监督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党组织和党员“五个好”目标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1、班子成员思想政治水平高。加强理论学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进行决策。

3、高度重视党组织建设。党组织书记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二、干部队伍素质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4、干部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5、加强党员教育阵地建设。

6、积极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实行了“两推一公示”制度。

三、作风优良,服务质量高

8、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政务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

9、服务态度好。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服务。

10、大力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11、便民措施得力,采取公开承诺,首长问责制,及时为基层和群众办理有关业务。

四、管理制度配套健全,干部职工爱岗敬业

12、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大力提高机关效能。

13、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强。

14、完善经常性征求群众意见制度。通过多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群众意见,及时加以整改。1

15、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工作成绩显著

16、服务大局工作好,大力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搞好服务。

17、业务工作完成好。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有考核。

18、工作特点明显,有1—2项创新工作,在同级业务部门和上一级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19、在基层和群众综合评议中,满意率位次居前列。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由支部负责同志主持。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总结报告支部工作,征求党员意见;讨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讨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问题,对需提请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党小组会。每月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讨论贯彻支部决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的问题等。

四、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党课的内容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党组织安排,从实际出发,针对党员当时的思想状况确定,每次集中解决党员思想存在的一两个突出问题。

五、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必须按期参加“三会一课”活动。

六、 每半年对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发展党员制度

为认真贯彻“两推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确立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基推荐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推荐票数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列入入党积极分子。

二、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训,方可列入发展对象。

三、对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推荐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及其需要公示的内容,时间7天。

四、党员群众对发展对象有异议,可直接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所在支部队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溃

五、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专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当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

六、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

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要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党组织的执政能力。2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党总支、支部年度工作目标与措施、换届选举有关事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单以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义务情况、党员干部量化考核结果、党支部获得的荣誉、党员表彰和处分、处置情况、为广大群众办好事实事情况等。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和工作对象的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确定。特别重大事项要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

三、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

四、党务公开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局公开的,在党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五、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常规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六、公开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和个人,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和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书记主持。

二、党的民主生活会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级党组织都要自觉执行。党员除遇特殊情况请假外,均应按时参加。

三、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问题为主要内容。

四、民主生活会要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党总支和支部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心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

六、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实际问题。

七、接受上级党委对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指导。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党总支领导,党支部组织,按程序进行。

三、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总结、党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每一名党员根据本人实际表现做出恰当的评价。

四、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激励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五、主要程序

1、宣传部署;

2、党员自我分析形成书面材料;

3、党内外征求意见,反馈本人;

4、对照检查,民主评议;

5、支部委员会评议;

6、填写民主评议登记表;

7、评选优秀党员;

8、总支委员会审定等级;

9、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10、形成材料归档。

 

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工作制度

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党组织了解和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有效途径。

一、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每年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和工作汇报。

二、党内汇报的内容:

1、党员个人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重要情况;

2、目前存在的思想问题以及困难;

3、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汇报的重要问题。

三、党内汇报的形式和方法:

1、一般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汇报,可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口头汇报,也可直接向党组织负责人做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或因病休养超过两月的,应将在此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做专题汇报;

3、党组织要主动了解、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视党员的思想汇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党员提高思想觉悟,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

 

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党的领导活动的核心。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成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搞好民主决策。

一、决策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重要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2、发展规划、工作部署、重要财物的安排使用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及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奖惩等。

4、有关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及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事宜。

二、决策形式:

1、决策形式一般采用会议的方式。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总支成员均应出席。有特殊原因须请假。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开会。

3、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4、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事先要与各领导成员通气,各成员拟请集体讨论决策的问题,应在召开会议前与主要负责同志取得联系,以便安排。

三、决策方法:

1、决策前要做充分的准备,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按分工拟制好实施方案,然后在会上集体研究、审查、做出决议。

2、会议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决策时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4、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并注意保密。

5、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已形成的决定。

6、凡会上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否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的)均要严守纪律,不得任意外传、泄露。

四、执行和反馈:

1、党总支或支部成员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会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党组或支部成员要按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处理问题不等、不推、不拖,敢于负责。

3、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各成员汇报工作,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有关措施。

4、书记或副书记个人对没有经过讨论的重大问题,一般不能随意拍板。临时处置问题,应及时向组织汇报。

5、成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团结。

 

党组织、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基本原则

遵守党章,突出先进性的原则。

实事求是,体现主体性的原则。

分类分层,增强针对性的原则。

落实兑现,注重实效性的原则。

二、承诺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服务党员群众、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农机工作发展等方面作出承诺。党员重点围绕自觉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履行职责义务、实践党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遵守组织纪律、加强为民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同时还要把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列为承诺内容。

三、承诺方式

1、共性承诺。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围绕农机工作实际,结合创建先进党组织和争当优秀党员活动,提出党组织和不同岗位党员承诺的共同要求,由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公开承诺。

2、岗位承诺。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自身年龄、工作能力等综合情况,从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工作目标、取得明显工作绩效等方面作出承诺。

3、实事承诺。党组织围绕党员群众最关心、最急需办的实事作出承诺;党员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等情况,每年或每个时期向群众承诺做一件或几件实事,把党组织、党员保持先进性的要求变成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生动实践。

四、承诺程序

党组织、党员公开承诺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分年度组织实施。

1、提诺。每年年初,基层党组织结合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承诺事项。

2、定诺。层层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单位或承诺人、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并通过公开栏、内部网络等各个渠道、各种形式向党员群众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履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争取承诺目标(事项)的兑现。

4、督诺。建立兑现承诺的备案登记制度。

5、评诺。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对兑现承诺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2017年3月22日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秘书长年度绩效考核制度

为了实现协会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协会秘书长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考核时期:每年度12月前完成

  考核内容

1. 全会工作:即服务全体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所做的工作;

2. 本职工作:即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所做的工作;

3. 自身建设。

  考核方式:

1. 先由秘书长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年度自我考评

2. 再由协会理事会代表、监事会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考评

3. 考核评分: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考核考评分级:

1. 考核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

2. 优秀:90分(含)以上

3. 良好:80分(含)--90分

4. 一般60分(含)--80分

5. 及格60分以下

  考核结果的运用

1. 对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给予通报表彰;

2.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制度由本秘书处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秘书处

                                         2018年12月20日

附:《秘书长年度绩效考核表》

 

秘书长年度绩效考核表

 

为发挥本会民主办会和秘书长领导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秘书长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秘书长绩效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配分

自评

民主评议

1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10



2

会员数量增加情况

10



3

协会收入增加情况

8



4

协会基础工作提升情况

8



5

协会社会影响力提升情况

8



6

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

8



7

沟通协调能力

8



8

组织指挥能力

8



9

突发应急处理能力

8



10

社会活动能力

8



11

工作努力程度

8



12

工作责任心

8



合计



综合评价(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



 

被考核人:                                  日期: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证商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财务管理有协会财务人员具体经办,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会长为首问责任人,财务人员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四条  协会财务人员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对账、物品实行分别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资金明细账。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会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字。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财务收入

第七条 

(一)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1协会会员会费收入;(2)赞助收入;(3)捐赠收入;(4)获得奖励金;(5)其它收入

(二)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  (2)实物

第八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向协会秘书处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定期向协会会

员大会公开。

 

财务支出

第九条  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一)协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1协会大型活动;(2)专项资金使用;(3)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4)获得使用资金批准的公益性或志愿者服务活动;(5)其它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6)协会成员表彰或奖励;(7)其它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的支出

(二)财务支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 (2)实物

第十  财务经办人员审核票据无误后,按照票据金额支付现金或转账。

十二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文字形式(如微信、QQ等)取得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处同意,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财务核查

十三  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核查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核查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协会的会长监事会。

十四   财务人员有权利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会长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五   协会监事会成员有权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

十六   每半年,会长需在理事会例会上做财务报告。理事会例会参会成员有权对财务报告提出置疑,或不通过该报告。

 

责任认定

十七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财务人员、秘书处负责人等。

十八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协会秘书处需根据置疑内容,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十九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全体理事会。

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2014314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华泓商业城四楼4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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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7-81802081 

商会介绍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由农业产业链中从事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技术检测、销售配送等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商会前身是南海果菜同业商会,于2007年3月26日挂牌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现有会员单位约120多家,其中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有6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有10家、南海区农业龙头企业有20家。作为一个专注于农业农产品的综合行业协会,农产品商会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注重发挥农业专业引导作用,整合商会资源,大力服务会员,服务现代农业。为会员与政府的沟通架起桥梁作用,在“自律、合作、服务、发展”的基础上,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行业规范和引导,促进当地“菜篮子工程”的民生保障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会的服务宗旨是 “不用东奔西跑,找到商(协)会就好”。本会倡导 “从种子到筷子的舌尖上安全”,致力于搭建商会的“共建共治共享”交流平台,助力于商会的信息化、品牌化建设,大力宣传推广现代绿色农业及名特优新农产品,更好地服务于每个会员企业的发展与成长,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商会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华泓商业城四楼419室

商会电话:0757-81802081

商会微信公众号:ncpsh-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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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Nanhai Agricultural Products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NAPCC

第二条  本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从事农业产业链中科研种养、加工、流通、销售配送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自愿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佛山南海区民政局。本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按照“维权、协调、自律、服务”的工作方针,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组织承担。

第六条  本组织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组织地址设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星上三村北泥塘华泓商业城四层419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组织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农产品从业队伍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农产品行业的行规。

二、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知名的展销会、交易会、参观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的市场。

三、调查研究农产品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参政议政,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关业务知识学习,以及与有关部门对话、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及员工的素质。

四、发展行业内的产业链经营模式,通过组织会员相互交流和对外参观学习等活动,促成企业间的友好合作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聘请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及时和优质、优惠的法律专业服务。

六、收集、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推广会员好的经验和方法;发布会员供求信息;宣传、表彰会员的先进事迹。

七、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在合法的范围内争取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会员间互助互爱,相互扶持,帮助有需要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本组织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组织的章程,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二、在农业产业链上,从事合法的种养、加工、流通、科研、配送服务的单位

三、拥有固定职业和与农业、食品相关的生产、加工、经营的固定场所和经营实体。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

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查阅本组织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组织工作,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他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书面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组织会员条件的;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的;

四、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组织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组织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组织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严重损害本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组织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组织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组织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本组织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十二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组织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本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组织的具体工作业务;

五、决定本组织内设机构并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监事、理事、秘书长等;

八、理事会成员每届按标准交纳会费,如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辞去所任职务;

九、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组织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本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本组织的具体工作业务;

五、决定本组织内设机构并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等;

八、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三十一  本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及程序:

一、由本组织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十六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七  本组织的秘书长采用择优选聘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三十八  本组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组织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及全体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条  本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本组织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和若干名顾问,并对担任人进行年度评估,组织进行适时更替。担任本组织荣誉会长及顾问的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能够及时对本组织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等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三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不具有浮动性,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十五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2019年执行

一、会长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50000元;

二、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会费标准为1000元。

四十六  本组织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及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自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组织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本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的查询,本组织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组织的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执行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组织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进行会计核算,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出纳,并由秘书长日常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规定的日期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五十五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对取得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聘用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用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五十八  本组织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章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党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五十九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本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六十一  本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十二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四  本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六十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六十六  本章程2021331日第届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人事的开发与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和高度团结的队伍,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保证为商会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人事平台,使员工的聘用、变动、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商会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法令外,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会聘用的人员及劳务工。所有员工应当享有本制度中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3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组织人事规划,以及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  

 

第三条 组织人事开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薪酬福利管理、考勤管理和离职管理。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提交《聘用员工申请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招聘

 

第六条 招聘原则:招聘采取公开招聘、自荐、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 员工的聘任程序:申请→筛选→面试→审批→试用→正式聘任。对于不符合会用人制度的聘任,一经发现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由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签订。 

 

第九条 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组织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条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反党、反社会、参加邪教组织的; 

2、被通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3、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4、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思想不良,品德败坏,被以前就职单位开除的; 

6、挪用公款,或贪污有案的; 

7、未向组织人事部提供真实、完整的学业、身体等个人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 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岗位考核合格,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交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 员工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 试用人员品行不良,或工作无成绩,或违纪的,或体检不符合岗位要求,组织人事部有权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聘。试用未满一月者,按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 组织人事部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将定期与不定 期地举办各种教育培训。 

 

第十 员工培训分为: 

1、岗前培训:所有新员工均须接受岗前培训。 内容: 

(1)了解企业发展历史、经营理念、管理模式;

(2)学习内部管理制度; 

(3)了解所在部门工作概况及所在岗位工作要求。

 2、在职培训: 

(1)在员工熟练掌握本部门业务的基础上,将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参加政治思想、法律法规、财务、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参加各种有关业务培训和技术技能培训; 

(3)邀请专家学者做专题讲座。 

3、除采取上述方式加强员工培训外,也鼓励员工到大专院校或专业培训单位进修学习(在职学习为主); 

 

第四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 目的及适用范围 

1、目的:根据章程和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2、适用范围:适用于会所有员工。 

十八 管理原则 

1、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性原则、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及合法原则; 

2、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商会经营效益状况和所在地区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3、实行薪金保密制度,除指定财会人员了解员工薪水外,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薪酬秘密; 

4、工资总额,根据机构编制、定员人数和领导职数等(以下简称劳动指标)由会统一确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不得随意突破。 

 

十九 薪酬的审定和调整 

1、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和商会发展状况,员工薪酬总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进行局部调整,须经组织人事办公会研究通过。 

2、员工薪酬的审定和调整最终审批权属组织人事办公会,必须严格按薪酬审批程序执行。 

3、员工薪酬的审定与调整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程序如下: 

1)对新员工,在经过初试及复试合格后,根据工作岗位按薪酬制度定薪,秘书长签批,组织人事部备案; 

2)员工岗位调整或职务晋升,工资将相应调整,秘书长签批,组织人事部备案并送达财务部; 

3)须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薪酬制度,将月工资总额及工资明细报财务部复核,呈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4、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组织人事部将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薪资。 

 

第二十条 工资结构形式 

1、正式员工工资的基本构成为: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福利津贴(交通补助、话费补助)-社保个人部分,如下图: 

 

工资结构表

2、年底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度业绩奖金。 

3、根据国家以及企业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已由企业代为支付的费用; 

4)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5)其它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

3、试用期员工按工资总额的80%发放; 

4、员工经批准被辞退时,从批准的次日起停发工资、奖金、按月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二十 工资支付方式

员工支付工资一律以金融形式发放,每月工资发放日期为下月3,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 缺勤薪酬 

凡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出勤者,则视为缺勤,缺勤分类如下:

1、病假:病假扣当天基本工资的50% ,如有加班或年假,可抵扣; 

2、事假:事假扣当天的全额基本工资,如有加班或年假,可抵扣; 

3、旷工:旷工期间扣除本人当日双倍基本工资; 

4、迟到早退:在一个自然月份里,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累计达3次者,扣发半日基本工资;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以上者,每次扣发半日基本工资;迟到1小时以上者,每次扣发半日基本工资。 

 

第二十 保险福利 

员工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有薪假期、福利津贴、活动等。

 一、社会保险 

1.按国家规定为所有正式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劳动社保保险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2 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须在15天以内办理停缴保险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福利津贴 

凡试用期满并已转正的在岗员工,可以享受规定的交通、通讯等福利津贴。 

三、员工活动 

1、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2、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 员工年度考核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工作量、工作能力、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工作态度(附《员工年度考核评价表》) 

1、   量:主要指工作量的大小程度及完成情况; 

2 工作能力:主要指完成任务的质量、时效性等; 

3 专业能力:主要指专业知识水平及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等; 

4 创新意识:主要指工作过程中能提出有突破性的新建议、新思路;

 5 工作态度:主要指完成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团队精神、创新理念、劳动纪律、协作性、敬业精神等。 

二、考核办法:在员工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办法。 

1、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进行评价,报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2、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由秘书长评价、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考核程序 

第一阶段:员工个人总结并自我评价; 

第二阶段:部门总结,部门领导对员工进行评价; 

第三阶段:秘书长对各部门领导进行评价。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的组织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年度考核全部统计情况由组织人事部汇总并存档。 

五、考核时间 

结合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安排考核时间。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考核。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 考勤时间

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上班时间:8:3012:0012:0017:3

午餐休息:12:0014:00 

 

 第二十 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和通知的其它节假日。 

 

第二十   

1、正式员工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者,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人员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 

2、子女结婚可请2天婚假,兄弟姐妹结婚可请1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婚假必须在本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 产育假 

1、员工孕期例行检查视为正常出勤,但原则上应每次控制在半个工作日; 

2、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3、女员工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4、女员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员工怀孕流产的(不含人工流产),根据定点医院、专科医院或按规定就诊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可休产假15天,妊娠4个月(含)以上的,可休产假42天; 

6、产假期间(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相关福利(除绩效工资、交通、通讯、防暑降温等补贴) 

 

二十九 计划生育假 

1、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上环、绝育、节育)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造成人工流产,可根据定点医院、专科医院出示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假; 

2、哺乳期的女员工从生育之日起一年内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此1小时视为正常出勤; 

3、计划生育假期间(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额照发(绩效工资除外)。 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1、员工(包括试用期职员)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幸身故,可申请有薪丧假5天; 

2、员工(包括试用期职员)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不幸身故,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 

 

第三十 年休假 

1、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休产假后,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待遇。 

4、一年内一次性请病假超过20天或累计请病假3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15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休假一般应在年内用完规定之天数,不能累积至下一年享用,亦不能提前享受下年度休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   

持有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可给假半天。 

 

第三十  

1、经批准,员工因事可申请事假,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2、员工因事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并经负责人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   

1、员工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可请病假,无医院证明按事假扣薪; 

2、一个月内连续病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以上,须签订医疗期协议,医疗期时间的确定,按佛山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诊断,须长期进行治疗的,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按国家及佛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4、医疗期内的员工病假工资,按国家或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满,员工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将终止合同予以解聘; 

6、特殊情况,经分管秘书长批准后另定。 

 

第三十   

1、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公差单》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由秘书长核签,并送组织人事部备案; 

2、出差人员可凭核签后的《公差单》和秘书长签署意见向财务室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员应于返回单位一周内报销; 

4、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到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当月考勤。

 

第三十 请假程序 

1、请假核准程序: 

1)员工请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部审核,秘书长批准; 

2、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单》,并按核准程序批准; 

2)如因突然患病或出现不可预料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尽快在缺席当天,以电话通知所属部门领导或上级,并于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3)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提前上班或超假均须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第六章 离职管理

 

第三十   

1、组织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劳动合同书》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2、员工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3、自动辞职: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人事部门,陈明辞职理由。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组织人事部核准后上报领导,待同意后,方可解除劳资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自动辞职的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十八  退 

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应解聘: 

1、严重违反制度; 

2、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搬弄是非、影响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3、与绝大多数同事难以协调合作而又无法改变; 

4、泄露企业机密并造成重大损失; 

5、吸毒、贩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6、贪污公款和损公肥私接受“回扣、佣金”等不上交; 

7、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天;

8、在单位内打架斗殴、偷窃同事或单位财物; 

9、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或出现严重失职行为。 

凡是由于上述原因被辞退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三十九 由于业务转型或其他因素导致原有人员富余,且无法安排工作而被辞退的,将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离职移交 

凡获准离职、退休和奉调者,须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员工离职交接表》,将经办事项、保管文件账册、客户资料及公共财务向本部门指定接任者移交清楚,方能离任。凡未办妥手续擅自离职者,将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制度由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党组织各项制度

党支部工作职责

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开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做好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五、监督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党组织和党员“五个好”目标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1、班子成员思想政治水平高。加强理论学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进行决策。

3、高度重视党组织建设。党组织书记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二、干部队伍素质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4、干部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5、加强党员教育阵地建设。

6、积极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实行了“两推一公示”制度。

三、作风优良,服务质量高

8、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政务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

9、服务态度好。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服务。

10、大力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11、便民措施得力,采取公开承诺,首长问责制,及时为基层和群众办理有关业务。

四、管理制度配套健全,干部职工爱岗敬业

12、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大力提高机关效能。

13、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强。

14、完善经常性征求群众意见制度。通过多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群众意见,及时加以整改。1

15、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工作成绩显著

16、服务大局工作好,大力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搞好服务。

17、业务工作完成好。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有考核。

18、工作特点明显,有1—2项创新工作,在同级业务部门和上一级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19、在基层和群众综合评议中,满意率位次居前列。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由支部负责同志主持。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总结报告支部工作,征求党员意见;讨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讨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问题,对需提请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党小组会。每月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讨论贯彻支部决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的问题等。

四、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党课的内容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党组织安排,从实际出发,针对党员当时的思想状况确定,每次集中解决党员思想存在的一两个突出问题。

五、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必须按期参加“三会一课”活动。

六、 每半年对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发展党员制度

为认真贯彻“两推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确立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基推荐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推荐票数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列入入党积极分子。

二、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训,方可列入发展对象。

三、对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推荐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及其需要公示的内容,时间7天。

四、党员群众对发展对象有异议,可直接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所在支部队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溃

五、所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专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当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

六、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

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要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党组织的执政能力。2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党总支、支部年度工作目标与措施、换届选举有关事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单以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义务情况、党员干部量化考核结果、党支部获得的荣誉、党员表彰和处分、处置情况、为广大群众办好事实事情况等。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和工作对象的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确定。特别重大事项要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

三、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

四、党务公开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局公开的,在党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五、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常规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六、公开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和个人,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和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书记主持。

二、党的民主生活会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级党组织都要自觉执行。党员除遇特殊情况请假外,均应按时参加。

三、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问题为主要内容。

四、民主生活会要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党总支和支部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心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

六、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实际问题。

七、接受上级党委对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指导。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党总支领导,党支部组织,按程序进行。

三、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总结、党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每一名党员根据本人实际表现做出恰当的评价。

四、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激励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五、主要程序

1、宣传部署;

2、党员自我分析形成书面材料;

3、党内外征求意见,反馈本人;

4、对照检查,民主评议;

5、支部委员会评议;

6、填写民主评议登记表;

7、评选优秀党员;

8、总支委员会审定等级;

9、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10、形成材料归档。

 

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工作制度

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党组织了解和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有效途径。

一、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每年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和工作汇报。

二、党内汇报的内容:

1、党员个人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重要情况;

2、目前存在的思想问题以及困难;

3、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汇报的重要问题。

三、党内汇报的形式和方法:

1、一般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汇报,可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口头汇报,也可直接向党组织负责人做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或因病休养超过两月的,应将在此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做专题汇报;

3、党组织要主动了解、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视党员的思想汇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党员提高思想觉悟,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

 

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是党的领导活动的核心。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成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搞好民主决策。

一、决策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重要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2、发展规划、工作部署、重要财物的安排使用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及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奖惩等。

4、有关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及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事宜。

二、决策形式:

1、决策形式一般采用会议的方式。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总支成员均应出席。有特殊原因须请假。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开会。

3、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4、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事先要与各领导成员通气,各成员拟请集体讨论决策的问题,应在召开会议前与主要负责同志取得联系,以便安排。

三、决策方法:

1、决策前要做充分的准备,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按分工拟制好实施方案,然后在会上集体研究、审查、做出决议。

2、会议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决策时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4、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并注意保密。

5、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已形成的决定。

6、凡会上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否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的)均要严守纪律,不得任意外传、泄露。

四、执行和反馈:

1、党总支或支部成员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会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党组或支部成员要按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处理问题不等、不推、不拖,敢于负责。

3、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各成员汇报工作,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有关措施。

4、书记或副书记个人对没有经过讨论的重大问题,一般不能随意拍板。临时处置问题,应及时向组织汇报。

5、成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团结。

 

党组织、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基本原则

遵守党章,突出先进性的原则。

实事求是,体现主体性的原则。

分类分层,增强针对性的原则。

落实兑现,注重实效性的原则。

二、承诺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服务党员群众、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农机工作发展等方面作出承诺。党员重点围绕自觉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履行职责义务、实践党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遵守组织纪律、加强为民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同时还要把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列为承诺内容。

三、承诺方式

1、共性承诺。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围绕农机工作实际,结合创建先进党组织和争当优秀党员活动,提出党组织和不同岗位党员承诺的共同要求,由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公开承诺。

2、岗位承诺。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自身年龄、工作能力等综合情况,从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工作目标、取得明显工作绩效等方面作出承诺。

3、实事承诺。党组织围绕党员群众最关心、最急需办的实事作出承诺;党员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等情况,每年或每个时期向群众承诺做一件或几件实事,把党组织、党员保持先进性的要求变成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生动实践。

四、承诺程序

党组织、党员公开承诺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分年度组织实施。

1、提诺。每年年初,基层党组织结合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承诺事项。

2、定诺。层层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单位或承诺人、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并通过公开栏、内部网络等各个渠道、各种形式向党员群众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履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争取承诺目标(事项)的兑现。

4、督诺。建立兑现承诺的备案登记制度。

5、评诺。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对兑现承诺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2017年3月22日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秘书长年度绩效考核制度

为了实现协会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协会秘书长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考核时期:每年度12月前完成

  考核内容

1. 全会工作:即服务全体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所做的工作;

2. 本职工作:即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所做的工作;

3. 自身建设。

  考核方式:

1. 先由秘书长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年度自我考评

2. 再由协会理事会代表、监事会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考评

3. 考核评分: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考核考评分级:

1. 考核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

2. 优秀:90分(含)以上

3. 良好:80分(含)--90分

4. 一般60分(含)--80分

5. 及格60分以下

  考核结果的运用

1. 对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给予通报表彰;

2.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制度由本秘书处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秘书处

                                         2018年12月20日

附:《秘书长年度绩效考核表》

 

秘书长年度绩效考核表

 

为发挥本会民主办会和秘书长领导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秘书长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秘书长绩效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配分

自评

民主评议

1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10



2

会员数量增加情况

10



3

协会收入增加情况

8



4

协会基础工作提升情况

8



5

协会社会影响力提升情况

8



6

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

8



7

沟通协调能力

8



8

组织指挥能力

8



9

突发应急处理能力

8



10

社会活动能力

8



11

工作努力程度

8



12

工作责任心

8



合计



综合评价(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



 

被考核人:                                  日期: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证商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财务管理有协会财务人员具体经办,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会长为首问责任人,财务人员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四条  协会财务人员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对账、物品实行分别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资金明细账。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会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字。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财务收入

第七条 

(一)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1协会会员会费收入;(2)赞助收入;(3)捐赠收入;(4)获得奖励金;(5)其它收入

(二)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  (2)实物

第八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向协会秘书处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定期向协会会

员大会公开。

 

财务支出

第九条  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一)协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1协会大型活动;(2)专项资金使用;(3)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4)获得使用资金批准的公益性或志愿者服务活动;(5)其它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6)协会成员表彰或奖励;(7)其它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的支出

(二)财务支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 (2)实物

第十  财务经办人员审核票据无误后,按照票据金额支付现金或转账。

十二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文字形式(如微信、QQ等)取得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处同意,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财务核查

十三  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核查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核查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协会的会长监事会。

十四   财务人员有权利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会长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五   协会监事会成员有权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

十六   每半年,会长需在理事会例会上做财务报告。理事会例会参会成员有权对财务报告提出置疑,或不通过该报告。

 

责任认定

十七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财务人员、秘书处负责人等。

十八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协会秘书处需根据置疑内容,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十九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全体理事会。

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佛山市南海区农产品商会

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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